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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孙运永、傅金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运永,傅金磊,钱士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5676号申请执行人:孙运永,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傅金磊,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钱士芬,女,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孙运永与傅金磊、钱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787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崇普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宁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