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18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灯华、广州协耀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灯华,广州协耀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8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灯华,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梅修洪,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维,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协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公路段(即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福2厂房)。法定代表人:陈武义,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稳,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灯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罗灯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罗灯华负担。罗灯华上诉称: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的是国家干部和工人群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群体的法定退休年龄。参照劳社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女性农民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我于2017年8月28日才满55岁。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等规定,我与广州协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协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使我的工资按天计算,也不影响我请求协耀公司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及春节期间工资。据此,罗灯华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协耀公司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28日加班费5761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200元、2016年、2017年春节期间工资及年休假10天工资3602.76元,合计92420.76元。一、二审受理费由协耀公司承担。协耀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罗灯华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罗灯华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罗灯华于1962年8月28日出生,至2012年8月28日已满50岁。根据前述规定,罗灯华与协耀公司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罗灯华上诉认为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并认为即使其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仍然为劳动关系,均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加班费及2016、2017年春节期间工资。如前所述,2015年5月1日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工资发放情况来看,罗灯华的工资按天计算,并按照晚班工资为白班工资的150%,周末工资为白班工资的200%,同时在罗灯华法定节假日未上班的情况下,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补贴、住房补贴、社保补贴等,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一直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和发放工资,可视为双方已对工资的计算达成了一致意见。罗灯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16、2017年春节期间有上班,其要求协耀公司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28日的加班工资及2016、2017年春节期间工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2017年年休假工资。由于双方自2012年8月28日后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罗灯华于2017年5月2日以个人原因辞职,故罗灯华要求协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2017年年休假工资,均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罗灯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罗灯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玉衡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翠影陈泽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