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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5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茂龙家纺有限公司与上海喜程实业有限公司、李佳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茂龙家纺有限公司,上海喜程实业有限公司,李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5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茂龙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袁秀园。委托代理人:俞友根,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福林。被执行人:上海喜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佳文。被执行人:李佳文,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本院在执行浙江茂龙家纺有限公司与上海喜程实业有限公司、李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04000元、违约金2478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2646.5元、诉讼费14451.5元并缴付执行费164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上海喜程实业有限公司、李佳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25344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