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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信统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信统燕,张嘎,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1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负责人:赵书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信统燕,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张嘎,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负责人:李长征,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被执行人信统燕、张嘎、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信统燕、张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借款本息20049.79元及2016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12079.6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9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对登记于被告信统燕名下的鲁M×××××号丰田牌抵押轿车作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信统燕、张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元,保全费320元,共计621元,由被告信统燕、张嘎、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信统燕在中国银行曲阜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7588.38元;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反馈显示冻结日期有误,无法冻结。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信统燕银行存款账户为外地账户,暂无法扣划,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20049.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6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宋守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晨光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