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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29号

崔清法与李玉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清法,李玉财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29号

申请执行人:崔清法,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李玉财,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清法与被执行人李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少量存款,本院依法进行网络冻结,因不足以偿还欠款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所有车辆,现找不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黄翔翔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