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小玲、易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玲,易江龙,柯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玲,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易江龙,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柯瑞琴,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小玲与易江龙、柯瑞琴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65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易江龙、柯瑞琴尚欠申请执行人易江龙、柯瑞琴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