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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智恒、黄骅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刘智恒,黄骅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6221号原告: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中捷农场黄赵公路北原外贸地毯厂南。负责人:韩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峰,张学峰,男,1988年3月2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智恒,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黄骅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安大街。负责人:刘士晖,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负责人:归洪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敏,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本科文化,该公司职员,住。原告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智恒、黄骅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智恒、黄骅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智恒、黄骅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剩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