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张新霞、李亮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新霞,李亮,包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新霞,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毛应红(特别授权),江苏谦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亮,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包建明,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靖江市。再审申请人张新霞因与被申请人李亮、原审被告包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282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张新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新霞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鞠秋平审 判 员 徐 华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