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回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回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郑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回艺,男,1981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0号。被执行人:郑兆龙,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回艺与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郑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二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给付自2014年8月19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赔偿律师费938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067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依法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被执行人郑兆龙名下无社保缴存信息,无车辆;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汽车10辆(津A×××××、津A×××××、津D×××××、津D×××××、津D×××××、津J×××××、津L×××××、津M×××××、津M×××××、津N×××××);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