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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才武、湛小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才武,湛小松,湛家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993号原告:徐才武,男,生于1970年3月20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湛小松,男,生于1989年4月3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湛家财,男,生于1963年9月30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才武诉被告湛小松、湛家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才武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才武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才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才武负担。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