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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8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平度市安通信达系统集成器材经营部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安通信达系统集成器材经营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8360号原告:平度市安通信达系统集成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郑州路19号,注册号:370283600945209。经营者:张卫华,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朱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胜利路22号1号楼401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572622984。法定代表人:郭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度市安通信达系统集成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安通信达系统集成器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15475.59元;自2017年4月1日起到付清欠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小区有线电视改造工程合同,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15475.5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给原告平度市安通信达系统集成器材经营部工程款408475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原告平度市安通信达系统集成器材经营部自愿放弃余款及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532,减半收取376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83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蓉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