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61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妃红(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妃红(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6166号之四被执行人天妃红(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妃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路530号宏基财富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方志良。被执行人天妃红(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苏028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第三项:扣押、冻结在案的3913585.52元及查封在案的江阴市人民西路315号1518室房产1套变现后的资金,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单位继续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江阴市公安局的保证金370万元,并对江阴市人民西路315号1518室房产1套进行了拍卖、变卖,拍得291000元,上述款项已按比例发还本案受害人。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刑事退赔)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金叶锋审 判 员 王伯军代理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华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