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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力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力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027号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李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强,该公司热力稽查员。被告:张力均,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力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力均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热力费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34元减半收取436.67元由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赛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