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91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杭州汇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肖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344号原告:杭州汇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山商务大厦1幢607(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吕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琴,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杭州汇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汇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汇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汇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汇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敏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