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0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继光与郑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光,郑志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397号原告:金继光,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梁伟新,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依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晓,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继光与被告郑志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继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继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2元,由原告金继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