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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9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盛连兴与屠绍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连兴,屠绍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810号原告:盛连兴,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屠绍钻,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连兴与被告屠绍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主体不当,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连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盛连兴负担。审判员  夏妙兴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