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盛连兴与屠绍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连兴,屠绍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810号原告:盛连兴,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屠绍钻,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连兴与被告屠绍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主体不当,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连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盛连兴负担。审判员 夏妙兴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