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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更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国政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政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720号罪犯王国政,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汤少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国政退赔被害单位汤阴县华北工业公司塑料装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96986.93元。(包括汤阴县公安局冻结在案的明亿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铝城支行的存款31218.95元,王国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火车站营业所的存款20101.13元以及汤阴县公安局发函中化公司协助停止支付明亿公司货款269058元退赔给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国政继续退赔)。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国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6月26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国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汤阴华北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在公司不知情下,在重庆成立明亿塑料公司。华北公司从2011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在被王国政欺骗的情况下与明亿公司多次签订购销合同,明亿公司再与中化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其中496986.93元货物差价侵占为己有。罪犯王国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奖(罚)分审批单、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国政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及生效判决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