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451号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花园1号商网2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微,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元,由原告武汉东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 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 娜书 记 员  卢小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