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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恩华与被执行人彭泽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华,彭泽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97号申请人李恩华,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彭泽来,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恩华与被执行人彭泽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泽来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21执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