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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德香、孟朝海等与余满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香,孟朝海,余满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4200号原告:周德香,女,生于1966年10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原告:孟朝海,男,生于1959年5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余满意,男,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香、孟朝海与被告余满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香、孟朝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香、孟朝海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香、孟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德香、孟朝海负担。审判员  冉艳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