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6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迎君与吴宾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迎君,吴宾,柴文辉,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78-1号申请人:赵迎君,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吴宾,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柴文辉,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吴刚,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赵迎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宾、柴文辉、吴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迎君以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4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赵迎君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40000.00元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