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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余德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余德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5561号原告张玉山,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余德新,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山与被告余德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张玉山负担。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