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余德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余德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5561号原告张玉山,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余德新,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山与被告余德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张玉山负担。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