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陆泽英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陆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55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5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沈建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洋,上海大衍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泽英,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陆泽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陆泽英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原址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陆泽英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XXX弄XXX号全幢,本院已正式查封,本案设置了抵押权。本案的清偿需上述房屋拍卖成交后才能进行(处置房屋尚需时间)。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查封的房产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公证债权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本院查封的房产外(处置房屋尚需时间),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