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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某镇、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镇,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82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镇,男,生于1968年8月4日,汉族,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65年12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62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6月27日,依法将李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公告予以张贴。3、2017年6月14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李鲜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鲜的工资帐户。4、2017年7月26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李鲜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