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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豆联合与陈连鹏、赵国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联合,陈连鹏,赵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豆联合,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陈连鹏,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赵国荣,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豆联合与陈连鹏、赵国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连鹏、赵国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陈连鹏、赵国荣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