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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锦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锦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刑初19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锦云,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无固定住所。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8日刑罚执行完毕。2017年3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锦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锦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高锦云先后多次去到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太傅庙和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商铺,将太傅庙内的香油钱、百年东街商铺的电线盗走。经查,高锦云在上述地点实施盗窃行为共计21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4205.82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7日20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0元盗走。2、2017年1月9日20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5元盗走。3、2017年1月12日19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2元盗走。4、2017年1月14日20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神台上的香油钱人民币5元等财物盗走。5、2017年1月18日22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5元盗走。6、2017年1月20日22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27元盗走。7、2017年1月23日15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0元盗走。8、2017年1月26日16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5元盗走。9、2017年1月29日21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40元盗走。10、2017年1月31日19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神台上的香油钱人民币8元等财物盗走。11、2017年2月1日21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0余元盗走。12、2017年2月26日1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35元盗走。13、2017年3月1日21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60元盗走。14、2017年3月5日21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100元盗走。15、2017年3月6日20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50元盗走。16、2017年3月8日23时许,高锦云去到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B4三楼的楼梯南平台,用胶钳将电线剪断后盗走,后予以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20元。17、2017年3月11日22时许,高锦云去到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B4三楼的楼梯北平台,用胶钳将电线剪断后盗走,后予以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60元。18、2017年3月17日22时许,高锦云去到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C区三楼地下停车场,用胶钳将电线剪断后盗走,后予以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33.32元。19、2017年3月18日19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13.5元盗走。20、2017年3月18日23时许,高锦云去到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C区三楼地下停车场,用胶钳将电线剪断后盗走,后予以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7.4元。21、2017年3月21日23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289.6元盗走。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高锦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高锦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锦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被告人高锦云当庭表示对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高锦云先后多次去到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太傅庙和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商铺,将太傅庙内的香油钱、百年东街商铺的电线盗走。经查,高锦云在上述地点实施盗窃行为共计21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4205.82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7日20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0元盗走。2、2017年1月9日20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5元盗走。3、2017年1月12日19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2元盗走。4、2017年1月14日20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神台上的香油钱人民币5元等财物盗走。5、2017年1月18日22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5元盗走。6、2017年1月20日22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27元盗走。7、2017年1月23日15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0元盗走。8、2017年1月26日16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5元盗走。9、2017年1月29日21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40元盗走。10、2017年1月31日19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神台上的香油钱人民币8元等财物盗走。11、2017年2月1日21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0余元盗走。12、2017年2月26日1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35元盗走。13、2017年3月1日21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60元盗走。14、2017年3月5日21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100元盗走。15、2017年3月6日20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50元盗走。16、2017年3月8日23时许,高锦云去到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B4三楼的楼梯南平台,用胶钳将电线剪断后盗走,后予以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20元。17、2017年3月11日22时许,高锦云去到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B4三楼的楼梯北平台,用胶钳将电线剪断后盗走,后予以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60元。18、2017年3月17日22时许,高锦云去到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C区三楼地下停车场,用胶钳将电线剪断后盗走,后予以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33.32元。19、2017年3月18日19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约人民币13.5元盗走。20、2017年3月18日23时许,高锦云去到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C区三楼地下停车场,用胶钳将电线剪断后盗走,后予以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7.4元。21、2017年3月21日23时许,高锦云潜入韶关市浈江区太傅庙,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289.6元盗走。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民警在浈江区中山路附近将高锦云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对本案相关盗窃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资料、前科释放证,证实:犯罪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3日,高锦云被抓获归案。4、百年东街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百年东街项目B4栋三层入户电源线在2017年3月8日发现被盗窃300米,合计直接损失为2334元,间接损失为34377.55元;百年东街项目B4栋三层入户电源线在2017年3月11日发现被盗窃400米,合计直接损失为3112元,间接损失为39386.85元;百年东街项目C4栋二层入户电源线在2017年3月18日发现被盗窃189米,合计直接损失为1544.76元,间接损失为47153.66元;百年东街项目C4栋二层入户电源线在2017年3月19日发现被盗窃105米,合计直接损失为1287.3元,间接损失为36629.35元。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高锦云塑料袋一个(绿色有“五星级雪花粘米”字样)、绿色迷彩服上衣一件、橙色刀柄铁质美工刀一把、蓝色铁质十字螺丝批一把、黄色铁质断线钳一把。(二)被害人陈述1、冷某陈述我是太傅庙的总负责人,统管太傅庙的一切事务。2017年1月8日,我发现被人偷了约10元的香油钱。2017年1月10日,我发现被偷了5元香油钱。2017年1月13日,我发现被人偷了约12元人民币。2017年1月15日早上8时许,我发现庙里被偷的一袋物品,里面有几个水果、几个橘子、一些零食和一个红包。我没有打开红包,不知道里面有多少钱。2017年1月19日,我发现被人偷了约5元的香油钱。2017年1月21日,我发现被人偷了应该有30元左右的香油钱。2017年1月23日下午17时许,我听我们太傅庙其中一位道长说当天15时许,看到一个身影打开太傅庙门口左侧的一个功德箱,然后很迅速地离开了现场,等他走向前的时候,那名小偷已经跑掉了。经清点,该功德箱里面不见了约10元香油钱。2017年1月26日,我被偷了5元香油钱。2017年年1月30日(年初三)晚上在太傅庙门口被人偷了一些香油钱,应该差不多有40元。2017年2月1日,我发现被人偷了两瓶小装的红星二锅头、一块猪肉和功德箱内的香油钱。2017年2月2日,我发现被人偷了10多元香油钱。2017年2月26日早上8时许,我们太傅庙被偷了35元左右香油钱。2017年3月2日,我发现功德箱的香油钱被盗了,大概有60元的香油钱。2017年3月5日,我们太傅庙的道长邓某武发现太傅庙里面的功德箱锁头被人撬开了,里面的钱被人盗窃了。这次被盗的现金不是很多,三个功德箱加起来一共被偷了约100元人民币现金。2017年3月7日,我发现被偷了约50元的香油钱。2017年3月19日,我发现被偷了大概20元香油钱。2017年3月22日,我们太傅庙的道长邓某武打电话告诉我说我们太傅庙被人入室盗窃了。我立马起身查看现场,进入太傅庙内发现还有五个功德箱的香油钱被盗,我自己清点了一下,加起来一共被盗窃了约300元人民币,约300元人民币的香油钱放置在九个功德箱内。2、李某陈述2017年3月9日早上8时许,在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B4三楼的楼梯南平台的电线被人偷剪,到现场检查之后,经过粗略计算,我们发现楼梯平台被偷剪的电线长约300米,电线型号是BVV-6(线径为6平方毫米),每一米电线的价值是7.15元人民币,长约300米,造成经济损失大概2145元人民币。2017年3月11日晚上22时许,在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B4区三楼的楼梯北平台(东堤北路有线电视台对面)的电线被人偷剪了,到现场检查完毕之后,发现被偷剪的电线型号是BVV-6(线径为6平方毫米),长约400米,每一米价值是7.15元人民币,粗略计算,造成的经济损失大概是2860元人民币。2017年3月17日晚上22时许,在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C4地下室停车场楼梯底(东堤北路和峰前路交界附近)的电线被人偷剪了,被偷剪的电线是百年东街C4区“多多限量版KTV”原来的入户供电电线(多多限量版KTV一共租用了百年东街42户商铺,每户有3条电线),一共有126条电线,每条被偷剪的电线的长度约为1.5米,型号为BVV-10(线径为10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每一米的单价是11.5米,造成的经济损失大概有2173.5元人民币。2017年3月18日晚上23时许,当天值班的保安人员巡逻到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C4地下室停车场楼梯底时(东堤北路和峰前路交界附近),发现昨天被偷剪的电线位置再次被人偷剪了,被盗的电线一共有70条电线,每条被偷剪电线的长度约为1.5米,型号为BVV-10(线径为10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每一米的单价是11.5元人民币,造成的经济损失大概是1207.5元人民币。(三)证人证言1、邓某武证言2017年3月22日08时许,我来到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太傅庙”上班时,发现“太傅庙”的大门已经打开,庙内的九个功德箱内的现金被盗,现场遗留了一把用于撬锁的大钳子。我就打电话将该事告知“太傅庙”的负责人冷某,随后冷某就打电话报警了。2、陆某文证言2017年3月23日下午14时45分许,我和另外几名同事一起巡逻到百年东街的“多多限量版KTV”附近路段时,我们发现一名男子和之前在百年东街内偷剪电线的男子外貌特征很像,于是我们几名保安员就尾随该名男子从百年东街的“多多限量版KTV”(靠近峰前路与东堤北交界)附近一直走到百年东街的“婚庆广场”(靠近中山路与东堤北交界)附近,该名男子从婚庆广场往中山路的方向走去,于是我们就马上跟上去,并在中山路的“农村合作信用社”门前把该名男子拦了下来。经查问,该名男子承认他曾在百年东街内偷剪过几次电线,于是我们就马上报警了,没过多久太平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把该名男子带走了。我们把该名男子的作案工具也交给民警了。我们把该名男子拦下来后,我们将手机中保存着的偷剪电线嫌疑人的视频监控截图用来和该名男子的外貌作了对比,并问该名男子我们手机中照片上拍的人是不是他,该名男子承认了照片中的人就是他,在民警到场之前,该名男子把他用来作案的工具交了出来,分别有一把十字螺丝刀、一个蛇皮袋和一把剪线钳,并且该名男子也承认了他曾在百年东街内的C区附近偷剪过三、四次电线,所以我们才认定该名男子是偷剪电线的嫌疑人。3、郭某强证言2017年2月份开始,我看到和我居住在韶关市浈江区帽峰桥桥底的一名个子矮小的男子经常去偷别人的电线可以赚到钱,所以我才想到去偷别人的电线。我没有和该两名男子一起盗窃过电线。我知道年龄较小的男子有盗窃电线的行为,因为我经常看见他将电线带回桥底削皮。我不清楚年龄较大的男子是否有盗窃电线的行为。我有七、八次看见他将电线带回桥底削皮,那他盗窃电线至少有七、八次了。我看见该年龄较小的男子在桥底削电线皮的具体时间都不记得了,大约都在2017年年初至今。我不清楚该年龄较小的男子在什么地方盗窃电线;也不清楚该年龄较小的男子在什么地方销账;不清楚该年龄较小的男子共获得多少赃款。4、李某桓证言2016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就来到韶关市浈江区帽峰桥桥底下认识一名高个子的男子和一名红头发、中等身材的男子。我们三个人因为都没有工作,又听说盗窃电线可以赚钱,于是我们就走上了盗窃电线的犯罪道路。我见到过在韶关市浈江区帽峰桥桥底看过中等身材的男子在削电线的外皮。我分别在2017年2月底、2017年3月初、2017年3月中旬见过三次红色头发、中等身材的男子在帽峰桥桥底削电线的外皮。我不知道他从哪里弄来的削的电线。他削的电线都是他自己一个人去偷的。我不知道他是在什么地方偷过电线,可能他在韶关市区偷来的。我没有和他一起去韶关市区偷过电线。(四)被告人高锦云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开始至今,我每隔两天都会去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太傅庙内盗窃放在神坛的功德箱内的现金。我在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太傅庙内盗窃过的具体次数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是25次以下。我在太傅庙内一共盗窃具体的数额我没有去计算过,每次都是几十元,一百多元,两百元不等,最多的就是2017年3月22日1时许的这次,有289.6元。我盗窃所得的赃款都用作我自己的生活开销了,吃饭,喝酒,抽烟等,我盗窃就是想搞点钱供我自己生活。2017年3月中旬,我拿着一个麻包袋和一把胶钳和螺丝批再次来到百年东街C区,在三楼物色了一间有电线的空铺,我就走进去,将该店铺的电线剪了一部分,装进了我带来的麻包袋内,拿回去住处后,我独自将电线的胶皮去掉,第二天我就拿着削掉胶皮的铜线拿到帽峰桥头红绿灯附近收废品的三轮车处,将铜线以97元人民币卖给了那名收废品的男子。过了两天,就再次来到百年东街C区,将上次盗窃剩余电线的剪断,装进麻包袋内,然后带离现场,以117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同一名收废品的人。再过了三天,我来到百年东街C区三楼,物色了一间空铺,我用同样的方法在将店铺内的一小部分电线剪断并带回住处,以6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同一名收废品的人。我一共盗窃了六次电线。我和矮个子的男子和高个子的男子一起盗窃过两次,和矮个子的男子一起盗窃过一次,我自己个人单独盗窃过三次。具体实施盗窃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是在韶关市浈江区帽峰桥附近的一个工地;另外的四次都是在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百年东街C区。我都是使用一把胶钳,一把十字螺丝批和麻包袋进行盗窃,我盗窃使用的工具是在东河桥附近的一间五金店购买的,螺丝批、胶钳和麻包袋都被你们公安机关在我身上查获了。收赃者是一名年约40岁的男子,骑着一辆三轮车,其他特征我没有留意。收赃者不知道是赃物。(五)鉴定意见1、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BVV6m㎡铜芯电线300米,单价3.4元,认定价位1020元;BVV6m㎡铜芯电线400米,单价3.4元,认定价位1360元;BVV10m㎡铜芯电线126米,单价5.82元,认定价位733.32元;BVV10m㎡铜芯电线70米,单价5.82元,认定价位407.4元。鉴定意见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太富街44号“太傅庙”内、百年东街B4区三楼楼梯南平台及北平台、C4地下停车场楼梯底。被告人高锦云指认作案工具;指认视频截图中的男子是他本人。2、辨认笔录陆某文辨认出高锦云。(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证实:高锦云在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盗窃电线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锦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锦云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高锦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锦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高锦云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锦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橙色刀柄铁质美工刀一把、蓝色铁质十字螺丝批一把、黄色铁质断线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新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明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