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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北京银鑫腾跃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舜鼎环境艺术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银鑫腾跃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9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舜鼎环境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5号1号楼215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银鑫腾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北京印染厂北院)12幢(平房)109室。法定代表人:汤素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舜鼎环境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银鑫腾跃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下列执行工作:按照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住所地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章审判员  曹彦青审判员  丛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