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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梅永琪、天津市海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永琪,天津市海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梅永琪,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海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法定代表人:陈延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永琪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海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但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