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与田先红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田先红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923号原告: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世纪佳苑A区三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5HMX76。法定代表人:赖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顺奎,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田先红,女,生于1976年12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与田先红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8.00元,减半收取3494.00元,由重庆乾钱典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