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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德连与贾书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连,贾书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126号原告:刘德连,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辉,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书明,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天津空港国际汽车园客户服务中心501-503、513-515。负责人:王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娜,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连与被告贾书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连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凯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