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汤秀明、郑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秀明,郑新,吴菊香,张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汤秀明,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郑新,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吴菊香,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张子亮,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秀明与被执行人郑新、吴菊香、张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郑新、吴菊香共同偿还洪伟借款人民币5万元,张子亮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人郑新已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万元,尚欠借款人民币2万元未还;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坤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