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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吉良、王国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良,王国子,方改良,许重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32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吉良,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住罗平县。2001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国子,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住罗平县,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罗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恩珍,云南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改良,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住罗平县,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许重庆,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住罗平县,无前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吉良、王国子、方改良犯盗窃罪,被告人许重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荣、代理检察员赏严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吉良、方改良、许重庆、王国子及其辩护人周恩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方改良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黄泥沟村盗窃王建明家放在住房堂内的火腿2只、干猪脚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干猪脚价值人民币1950元。2、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方改良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撒召村委会大寨村盗窃柏梦仓家挂在灶房里的3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3000元。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方改良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马白箐村盗窃艾永能家挂在灶房内回风炉上方挂着的1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50元。4、2016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张树生(已死亡)在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者村委会小寨村盗窃张小良家放在耳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880元。5、2016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张树生(已死亡)在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者村委会小寨村盗窃李加明家放在耳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575元。6、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张树生(已死亡)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者村委会新寨村盗窃苏东良家放在耳房内的火腿2只、干猪脚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干猪脚价值人民币1700元。7、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张树生(已死亡)在九龙街道办事处得等村委会大凹子村盗窃李老狗家挂在老房子火炉上方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000元。8、2016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张树生(已死亡)在九龙街道办事处得等村委会得等村盗窃余老珍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000元。9、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小阿鲁村盗窃陈利洪家放在住房堂内的火腿4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4000元。10、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小阿鲁村盗窃何小柱家放在厨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500元。11、201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非格村委会小非格村盗窃秦金香家放在耳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200元。12、2016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非格村委会得来克村盗窃徐建柱家放在耳房内的火腿5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3000元。1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撒召村委会鲁邑村盗窃周永能家的一条土狗、2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火腿价值人民币1900元。14、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羊街村盗窃曹某家土狗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60元。15、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羊街村盗窃李小海家放在厨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16、2016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各种在九龙街道办事处狠召村委会清平哨村盗窃念小坤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435元。17、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牛街村委会营以村盗窃李小毛家的土狗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800元。18、2016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舍恰村委会折歹村盗窃李毕超家挂在耳房内的2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500元。19、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召舍村委会木衣村盗窃李家宽家挂在灶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50。20、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者村委会新寨村余付盗窃余贵家的1条土狗。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00元。21、2016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堵木村委会鲁西村盗窃柏家志家挂在耳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600元。22、2016年农历7月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以洪村委会以洪村盗窃田建昌家土狗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00元。23、2016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以洪村委会以洪村盗窃李寒兵家的火腿1只、干猪脚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干猪脚价值人民币1050元。24、201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牛街村委会鲁纳村盗窃周建友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3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750元。25、201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牛街村委会鲁纳村盗窃胡海明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000元。26、2016年11月份一天的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非格村委会大非格村盗窃李学明家的1条土狗。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00元。27、2016年4月26日的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舍恰村委会舍恰上寨村盗窃卢小苗家的1条土狗。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300元。28、2016年11月22日的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牛街村委会堵木村盗窃刘建云家挂在厨房内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600元。29、2016年农历八九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牛街村委会营以村盗窃余双菊家挂在厨房内的半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00元。30、2016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召舍村委会备娃义村盗窃张书菊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50元。31、2016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马街镇松毛居委会新厂村盗窃马石某家的土狗1条。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360元。3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钻天坡村钱谷家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50元。33、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那召村田正开家挂在小房子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50元。34、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那召村田祖荣家挂在小房子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000元。35、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那召村陈银美家挂在小房子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250元。36、2016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马街居委会哨得村XX家挂在小房子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750元。37、2016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松毛村委会则勒村尹石方家挂在住房火塘上方的2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000元。38、2016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戈背村委会妈衣村刘小定家挂在小房子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000元。39、2016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马街村委会上鲁墨村康家荣家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700元。40、2016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马街村委会下鲁墨村何某家的火腿3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000元。41、2016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被扯老黑村许小芬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000元。42、2016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被扯老黑村柏某2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250元。43、2016年农历四五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吉良多次将其盗窃的火腿销售给被告人许重庆,获利八千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吉良多次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460元;被告人王国子多次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50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改良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重庆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吉良系主犯,被告人王国子、方改良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刘吉良判处四年至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国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方改良判处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重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利8000余元人民币,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吉良、王国子、方改良、许重庆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周恩珍认为,被告人王国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坦白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方改良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黄泥沟村盗窃王建明家放在住房堂内的火腿2只、干猪脚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干猪脚价值人民币1950元。2、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方改良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撒召村委会大寨村盗窃柏梦仓家挂在灶房里的3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3000元。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方改良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马白箐村盗窃艾永能家挂在灶房内回风炉上方挂着的1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50元。4、2016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者村委会小寨村盗窃张小良家放在耳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880元。5、2016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者村委会小寨村盗窃李加明家放在耳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575元。6、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者村委会新寨村盗窃苏东良家放在耳房内的火腿2只、干猪脚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干猪脚价值人民币1700元。7、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九龙街道办事处得等村委会大凹子村盗窃李老狗家挂在老房子火炉上方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000元。8、2016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九龙街道办事处得等村委会得等村盗窃余老珍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000元。9、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小阿鲁村盗窃陈利洪家放在住房堂内的火腿4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4000元。10、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小阿鲁村盗窃何小柱家放在厨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500元。11、201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非格村委会小非格村盗窃秦金香家放在耳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200元。12、2016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非格村委会得来克村盗窃徐建柱家放在耳房内的火腿5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3000元。1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撒召村委会鲁邑村盗窃周永能家的一条土狗、2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火腿价值人民币1900元。14、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羊街村盗窃曹某家土狗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60元。15、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黄泥村委会羊街村盗窃李小海家放在厨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16、2016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各种在九龙街道办事处狠召村委会清平哨村盗窃念小坤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435元。17、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牛街村委会营以村盗窃李小毛家的土狗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800元。18、2016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舍恰村委会折歹村盗窃李毕超家挂在耳房内的2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500元。19、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召舍村委会木衣村盗窃李家宽家挂在灶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50。20、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者村委会新寨村余付盗窃余贵家的1条土狗。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00元。21、2016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堵木村委会鲁西村盗窃柏家志家挂在耳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600元。22、2016年农历7月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以洪村委会以洪村盗窃田建昌家土狗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00元。23、2016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以洪村委会以洪村盗窃李寒兵家的火腿1只、干猪脚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干猪脚价值人民币1050元。24、201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牛街村委会鲁纳村盗窃周建友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3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750元。25、201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牛街村委会鲁纳村盗窃胡海明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000元。26、2016年11月份一天的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非格村委会大非格村盗窃李学明家的1条土狗。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400元。27、2016年4月26日的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舍恰村委会舍恰上寨村盗窃卢小苗家的1条土狗。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300元。28、2016年11月22日的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牛街村委会堵木村盗窃刘建云家挂在厨房内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600元。29、2016年农历八九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牛街村委会营以村盗窃余双菊家挂在厨房内的半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00元。30、2016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召舍村委会备娃义村盗窃张书菊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50元。31、2016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在罗平县马街镇松毛居委会新厂村盗窃马石某家的土狗1条。经价格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360元。3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钻天坡村钱谷家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50元。33、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那召村田正开家挂在小房子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750元。34、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那召村田祖荣家挂在小房子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000元。35、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那召村陈银美家挂在小房子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250元。36、2016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马街居委会哨得村XX家挂在小房子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750元。37、2016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松毛村委会则勒村尹石方家挂在住房火塘上方的2只火腿。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000元。38、2016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戈背村委会妈衣村刘小定家挂在小房子内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000元。39、2016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马街村委会上鲁墨村康家荣家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700元。40、2016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被告人王国子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马街村委会下鲁墨村何某家的火腿3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000元。41、2016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被扯老黑村许小芬家挂在厨房内的火腿1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000元。42、2016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吉良伙同他人盗窃罗平县马街镇铁厂村委会被扯老黑村柏某2的火腿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1250元。43、2016年农历四五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吉良多次将其盗窃的火腿销售给被告人许重庆,获利8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吉良、王国子、方改良、许重庆的供述及辩解,失主王某等人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吉良多次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46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国子多次参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505元,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方改良多次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重庆明知是刘吉良等人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吉良、方改良、王国子犯盗窃罪及被告人许重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吉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国子、方改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刘吉良具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刘吉良、王国子、许重庆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坦白;被告人方改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翻供,后又认罪。依法对被告人刘吉良、方改良、许重庆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国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吉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人王国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方改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吉良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被告人王国子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被告人方改良的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被告人刘吉良、方改良的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许重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伦人民陪审员  蒋本兰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