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会理县万旺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冉顺方、陈贵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理县万旺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冉顺方,陈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57号之一申请人:会理县万旺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云甸镇甸沙关村。法定代表人:王青彪,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冉顺方,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陈贵兵,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人会理县万旺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冉顺方、陈贵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4415.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冉顺方、陈贵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会理县万旺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川342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林顺审判员 谢 军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