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64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礼文与李兴碧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礼文,李兴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6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礼文,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李兴碧,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兴碧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兴碧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1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洪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