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军、顾明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顾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顾明宝,曾用名顾明保,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张军因被执行人顾明宝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顾明宝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在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顾明宝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军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自本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张军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殷 来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