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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洪峰、赵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峰,赵薇,谢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峰,男,1972年10月9日,汉族,九江市。被执行人赵薇,女,1974年10月16日,汉族,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谢晋群,男,1970年12月13日,九江市庐山区。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张洪峰申请赵薇、谢晋群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薇、谢晋群应支付申请人张洪峰案款92970.0元,承担执行费1294.5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29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薇;谢晋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9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