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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苑晓光与苑振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晓光,苑振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645号原告:苑晓光,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苑振庄,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原告苑晓光与被告苑振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苑晓光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苑晓光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彦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