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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桂娥与李伯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娥,李伯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4275号原告李桂娥,女,汉族,1976年8月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伯昂,男,汉族,1994年12月05日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关于原告李桂娥诉被告李伯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李桂娥负担。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