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根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根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3584号原告: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莎,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根旺,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根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段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高萨其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