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8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8954丹阳市恒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丹阳市丹北镇联龙五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恒通有限责任公司,丹阳市丹北镇联龙五金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8954号原告:丹阳市恒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08873774D,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史正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铭,丹阳市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丹北镇联龙五金电器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R79X22N,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南路。经营者:毛春连,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恒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丹北镇联龙五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恒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恒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男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