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虎林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国际城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国际城支行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03号原告:王虎林,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英,女,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王虎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国际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槐中路576-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虎林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国际城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原告王虎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虎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王虎林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会 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