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香坊区虹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虹亿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4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璇,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虹亿手机卖场,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经营者:陈圆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虹亿手机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欣审 判 员 杨宝鑫人民陪审员 刘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