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四海华源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冠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四海华源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冠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四海华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2号协同软件园科研综合楼506室。法定代表人:吕波,具体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湖南冠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236号采矿科研大楼501-503房。法定代表人:唐邵斌,具体职位不详。申请执行人陕西四海华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冠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执行人湖南冠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0元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冠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长沙中大支行账号为“43×××99”的账户内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该支行已经办理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105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进打印:张进校对:张进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6日地点:本院执行局205室案由:财产保全合议庭成员:贾宇润、张哲、侯鑫鑫主持人:贾宇润承办人:XX记录:张进贾:今天我们合议由XX同志承办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四海华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冠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黄:申请执行人陕西四海华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冠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执行人湖南冠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0元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冠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长沙中大支行账号为“43×××99”的账户内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该支行已经办理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本次提交合议庭的议题是,是否裁定本案执行完毕。案情汇报完毕,现提请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庭成员评阅案件材料)贾:合议庭现在进行评议,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观点。张:我认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中大支行的账户内人民币50000元,该财产保全行为已经完成,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保105号案执行完毕。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保105号案执行完毕。贾:二位同志的观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保105号案执行完毕。合议庭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保105号案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