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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彩云与陆烟、刘凤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彩云,陆烟,刘凤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412号原告冯彩云,女,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陆烟,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刘凤彩,女,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彩云诉被告陆烟、刘凤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彩云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