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彩云与陆烟、刘凤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彩云,陆烟,刘凤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412号原告冯彩云,女,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陆烟,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刘凤彩,女,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彩云诉被告陆烟、刘凤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彩云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