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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常龙与王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龙,王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485号原告:李常龙,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信成,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寅,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李常龙与被告王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常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常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常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常龙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娟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人民陪审员  薛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可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