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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相琴与董锐、董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琴,董锐,董卫,董红梅,董红民,董醒民,董瑞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102号原告张相琴。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锐。被告董卫。被告董红梅。被告董红民。被告董醒民。被告董瑞琪。原告张相琴与被告董锐、董卫、董红梅、董红民、董醒民、董瑞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相琴以被告董锐、董卫、董红梅、董红民、董醒民、董瑞琪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享有丈夫董山林抚恤金12205元,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董红梅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原告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原告未履行该行为,致使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董红梅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相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已减半收取),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洪林审 判 员  史松玖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