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守玉与张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守玉,张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尹守玉,女,生于1954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渊,男,生于1956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安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尹守玉申请执行张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5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申报令和限制高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张渊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渊在邮政银行的工资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同时询问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