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许龙与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文方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龙,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文方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387号原告:许龙,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夏可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文方正,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原告许龙与被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鸠兹公司)、文方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许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许龙负担。审判员 钟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成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