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永芳诉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逯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芳,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逯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243号原告:张永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逯起,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芳诉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逯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永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84元,减半收取计3692元,由张永芳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东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