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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永芳诉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逯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芳,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逯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243号原告:张永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逯起,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芳诉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逯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永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84元,减半收取计3692元,由张永芳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东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