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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杨宏福、向福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杨宏福,向福桃,杨其德,段召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1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889084949X。法定代表人:周少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侠俊,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杨宏福,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被告:向福桃,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系被告杨宏福之妻。被告:杨其德,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被告:段召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告杨宏福、向福桃、杨其德、段召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 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南数三 关注微信公众号“”